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80号原告(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梦,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申请人):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连香。
被告:陈媛媛,女,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杰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怡公司)、被告陈媛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佳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明怡公司的财产。
佳杰公司提供银行存款111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明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元。
财产保全费390元,由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