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金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兴梅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倪圣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光,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岩)日发数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1755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粮,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新昌县金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昌县金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新昌县金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昌县金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昌县金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