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林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胡库朝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宇哲,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中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李琎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娟,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永康市林宇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康市林宇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林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永康市林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