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瑞户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780号。
法定代表人:向光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瑞户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由于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瑞户百货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瑞户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