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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采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1192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采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采明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92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宜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明霞,女,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采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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