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164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田,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王福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锐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