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18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金海岸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丁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山东昊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利群集团青岛金���岸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