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湖州织里汇海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忠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迪。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汇海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柴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