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67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亚飞烟酒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王新社,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亚飞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为222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