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0号原告:崔允吉,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兴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允吉与被告马兴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允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允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崔允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