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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如波、张棵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终16号
案件名称郭如波、张棵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如波,张棵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如波,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孝礼,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棵星,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如波因与被上诉人张棵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6)豫0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如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如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如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郭如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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