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如波,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孝礼,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棵星,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如波因与被上诉人张棵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6)豫0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如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如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如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郭如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