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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1133号之一
案件名称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线未来科技公司,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33号之一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FutureTechnologies,Inc.),注册地址在美国特拉华州,营业地址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渥太华市特里福克斯路203号,单元号300。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布莱森·威尔逊,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1号楼6-10层。

法定代表人:川西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3-5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伍建桥。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

负责人:李昂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女,1978年10月16日生,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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