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33号之一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FutureTechnologies,Inc.),注册地址在美国特拉华州,营业地址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渥太华市特里福克斯路203号,单元号300。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布莱森·威尔逊,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1号楼6-10层。
法定代表人:川西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3-5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伍建桥。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
负责人:李昂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女,1978年10月16日生,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