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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军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7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丽军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丽军,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号之一原告:王丽军,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原告王丽军与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丽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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