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南村誉鑫茶庄。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南村誉鑫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