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93号之二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前孔村E8文创大厦863室。
法定代表人:陈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名家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工业园区竹口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汝珍,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名家竹木有限公司、松阳县万家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松阳县万家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7年4月25日,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24.5元,由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