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209号原告:斯凯孚公司(AktiebolagetSKF),住所地瑞典哥德堡SE-41540。
法定代表人:CarinaBergfelt。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欣然,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春跃,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支三路(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斯凯孚公司诉被告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斯凯孚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以“已与被告范春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斯凯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斯凯孚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