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0号原告: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蔡文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安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安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