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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259号
案件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大迁众搬家服务部,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大迁众搬家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郭朋。

原审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

原审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向海龙。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家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大迁众搬家服务部、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百度公司上诉称,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北京百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应属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上诉人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上,该引擎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被控侵权行为完成时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即其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故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943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大众搬屋公司、大众搬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大迁众搬家服务部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其他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大众搬屋公司、大众搬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百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北京百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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