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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深圳市卓名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368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深圳市卓名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深圳市卓名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368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名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法定代表人:庄文盔。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深圳市卓名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1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4375.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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