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76号原告: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
被告:沭阳县无锡路光美便利店。
经营者:于光美。
原告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无锡路光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2017年4月28日,原告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