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号。
经营者:黄金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6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初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依照上述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住所地及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县,而广宁县在广东省××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的侵害商标权案件有管辖权。
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未经其许可即使用其注册的“中国黄金”系列商标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