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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生与义乌帛拉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146号
案件名称赵金生与义乌帛拉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金生,义乌帛拉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46号原告:赵金生,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帛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六街71/7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锦花,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倩、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金生与被告义乌帛拉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2017年4月7日,原告赵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赵金生负担。

原告赵金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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