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臻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华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臻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3××××.2、名称“LED随身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