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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民初941号之二
案件名称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941号之二原告: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insingerMachinenbauGesellschaftm.b.H.),住所地奥地利施泰勒米尔4662林辛格博士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克诺尔(Johann·Kno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马镇羊方旺384号。

法定代表人:任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林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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