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5号罪犯胡兆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兆明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胡兆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胡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兆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兆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