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瑞祥泰食杂店。
经营者:陈冲。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瑞祥泰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素燕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