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69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美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大厦1813。
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黄彬,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莫兴容,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美嘉家居有限公司、黄彬、莫兴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美嘉家居有限公司、黄彬、莫兴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