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新飞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区南泰街1号厂房3、4、5楼。
法定代表人:丁毓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毓成,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新屯中路50号新屯大厦1205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新飞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丁毓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新飞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丁毓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故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新飞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丁毓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新飞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丁毓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新飞王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丁毓成分别负担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