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13号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邹宇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新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路皇莱公司厂房8栋四层南。
法定代表人:黄自义,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该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新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4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