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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金世界眼镜城大众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3民初83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金世界眼镜城大众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金世界眼镜城大众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世界眼镜城大众眼镜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注册号XXX973。

经营者:章福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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