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7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福满仓日用品商店,登记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实际经营场所靖江市。
经营者:张勤波,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租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进,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张勤波。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福满仓日用品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