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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福满仓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82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279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福满仓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福满仓日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7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福满仓日用品商店,登记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实际经营场所靖江市。

经营者:张勤波,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租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进,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张勤波。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福满仓日用品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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