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98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昌亮百货文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钟昌亮,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042号,注册号500235600293714。
主要负责人:钟昌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飚,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昌亮百货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9元,减半收取计167.25元,由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