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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彬与成华区渝宗燚老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903号
案件名称石彬与成华区渝宗燚老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彬,成华区渝宗燚老火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03号原告:石彬,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成华区渝宗燚老火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林后均。

原告石彬诉被告成华区渝宗燚老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石彬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渝宗燚老火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渝宗燚老火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彬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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