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206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猫魅计生用品店。
经营者:马杰,男,汉族,1995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猫魅计生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