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30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坂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华新路骏业北一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潮钦。
被告:广州聚以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从云路816号A1006。
法定代表人:何曼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坂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聚以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2017年4月18日,原告谢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原告谢小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