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初1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光明眼镜行。
经营者:杨向东。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陇西县光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