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919号原告:罗文均,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鹤,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杜标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D区B座406-408号。
经营者:成群英。
原告罗文均诉被告武侯区杜标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罗文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文均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杜标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文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文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