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庆春茶行,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市场*座七里堡茶城******号。
经营者:吴石堤,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庆春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