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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一淘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220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一淘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一淘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20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一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原告张涛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一淘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宁波一淘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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