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48号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新下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林,董事长。
被告:刘建中,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繁峙县。
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