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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54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刘建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48号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新下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林,董事长。

被告:刘建中,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繁峙县。

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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