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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沛县裕峰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642号
案件名称642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沛县裕峰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沛县裕峰家用电器经销部,沛县同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裕峰家用电器经销部,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河口镇中心街中国邮政附近。

经营者:魏裕峰,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审第三人:沛县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北大酒店西侧联想专卖店。

经营者:胡春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沛县裕峰家用电器经销部、原审第三人沛县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知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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