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5号原告:余乐伦,男,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丁楚浩,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少明,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女神尚品内衣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武池,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益芬,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余乐伦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女神尚品内衣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72005××××.X)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余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女神尚品内衣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乐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乐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余乐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