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凤岗惠明副食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墟镇凤怡路44号。
经营者:洪娟凤,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黄聪俐,洪娟凤女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凤岗惠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