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6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光大眼视光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光大眼视光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光大眼视光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