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66号之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众联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六路26号B栋首层之一。
诉讼代表人:袁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敏仪,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黄性斌,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众联灯饰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性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7年4月7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