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0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锦屏视窗眼镜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惠政西路**号。
负责人:陈剑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锦屏视窗眼镜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7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整。
本院予以准许。
2017年4月1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奉化市锦屏视窗眼镜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化市锦屏视窗眼镜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