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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优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郑谦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00号
案件名称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优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郑谦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优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0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工业大厦C栋。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优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2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5栋7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郑谦战。

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优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翠华审 判 员  马振军人民陪审员  曹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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