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9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杜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