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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民医院、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知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民医院、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阳市人民医院;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96号 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东河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麦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学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胜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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