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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虹晟商贸有限公司、叶祖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151号
案件名称南京虹晟商贸有限公司、叶祖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虹晟商贸有限公司,叶祖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虹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玉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祖威,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虹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虹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祖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3××××.3)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叶祖威提交的证据,叶祖威曾于2016年7月6日通过淘宝网向真实姓名为“南京虹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卖家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广东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叶祖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在广东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虹昇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虹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虹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企业注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经营场所以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也在江苏省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叶祖威购买涉案产品的销售地点是在江苏省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也应该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众所周知,网上购物的收货地址是可以不同于买家地址的,因此,在理论上,位于A地的买家向位于B地的卖家买货,并要求货运至C地,按照原审法院的观点,收货的C地为合同履行地。

事实上,A地的买家可以随意变化收货地点,可见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均可以设置为C地,这就完全突破了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原则,故原审裁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叶祖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叶祖威以虹晟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及在淘宝网上销售、许诺销售与叶祖威持有的涉案专利同类的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叶祖威起诉时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在淘宝网上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详情资料及物流详情清单,其中,交易详情资料显示的内容有:交易已成功;

收货地址为“黄仁东广东省××××”;

订单号为2050948966646637;

卖家真实姓名为“南京虹晟商贸有限公司”;

发货时间为2015年7月6日、付款时间为2015年7月6日、成交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

物流详情清单显示的内容有:2016年7月8日已签收;

收货地址为“广东省××××”。

另查,叶祖威为证明其现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提交如下证据:①由广东省公安厅制作的《广东省居住证》,显示其现居住地址为:广东省寮××××安石厂宿舍;

有效期限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

②由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兹证明叶祖威先生,身份证号码为:,自2015年1月1日在东莞市××××。

③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民康街一巷”,叶祖威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④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显示叶祖威自2008年6月开始,通过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安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交纳当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地方养老保险”至2016年6月。

原审法院收案日期为2016年9月7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叶祖威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向虹晟公司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虹晟公司邮寄至广东省。

而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结合叶祖威提交的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可认定叶祖威的经常居住地亦在广东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叶祖威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虹晟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虹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四月××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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